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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社鉴发[2004]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为做好2004年4月的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4年第一次全国统一鉴定时间定于4月3、4日举行,请各地按照《关于做好2004年度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的通知》(劳社鉴发[2003]36号)文件的要求,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报名、考前辅导、鉴定考核、考务管理等工作,保证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此次全国统考仍按各职业已公布的考核办法执行,考核内容和考核方式原则上不做调整。对部分职业调整和补充的考核内容见附件1。
部分职业中的一些考核内容将在附件1中做出说明。
三、按照全国统一鉴定的工作要求,有部分行业和国有大中型企业申请在木系统(企业)内部开展全国统一鉴定职业的试点工作,第一批己有28家获得了批准。请各省级鉴定中心在组织本地区职业资格鉴定的考核安排时统筹考虑。
四、各省级鉴定中心要在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加强对本地区试点鉴定工作的领导,及时总结经验,规范管理,提高国家职业资格鉴定质量水平。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二○○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1
部分统考职业考核内容调整和补充的情况说明
一、职业道德
1、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职业中的理论知识部分考试继续加试职业道德的试题,职业道德的分数加理论知识折算后的分数达到及格分数线,即为理论知识考试部分及格。
2、从今年开始,各地使用的全国统一鉴定管理系统中增加职业道德评分功能,各省级鉴定中心可使用统考系统进行职业道德的阅卷评分,职业道德的评分标准由部中心在每次考试后统一提供。
二、秘书职业
1、秘书(五级、四级、三级)中的四个考试模块的分数相加之和达到及格分数线(120分)即为秘书考试及格;秘书(二级)中的五个考试模块的分数相加之和达到及格分数线(180分),即为秘书考试及格。
2、秘书(五级、四级、三级、二级)总成绩未达到及格线,且只有一个模块成绩不及格者,其合格成绩保留一年有效,保留期内可自愿申请参加一次不及格模块所在考试段的补考,补考考试段模块的分数加上未补考考试段模块的分数达到及格分数线,即为秘书补考考试成绩及格。
3、参加涉外秘书考试的考生,模块考试成绩及格,涉外英语考试成绩不及格,如不参加下一次涉外秘书英语补考,可向当地鉴定部门提出申请,领取相应等级普通秘书资格证书。
三、物业管理员职业
物业管理员职业(四级、三级、二级)的鉴定从6月份开始使用新版的标准(2003年版)和教材,物业管理员和助理物业管理师的考核方式相同,物业管理师的鉴定考核办法另行通知。
四、电子商务师职业
上半年各地开展电子商务师职业模块测验,请按照部鉴定中心提供的时间表执行各地承担电子商务师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试点机构要在每次统一鉴定前5天登陆wwww.Chinact.net.cn网站,进行考场环境测试。
五、心理咨询师职业
1、按照《关于心理咨询师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函[2003]185号)中的考核方案要求,自2004年起,取消职业素质测验(CPAI),考生不必提交《心理咨询案例报告》,且心理咨询员级考生的信息不再登录到华夏网的全程信息管理系统中。
2、今年上半年心理咨询师级只提供基木资格考试,下半年增加应用能力考试。心理咨询师级基本资格考试、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者由省级鉴定中心核发成绩合格证明,该证明可用《全国统一鉴定信息管理系统》打印,并由省级鉴定中心验印确定。
附件3
物业管理员职业标准 (2003年版)申报务件
一、物业管理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在本职业连续工作1年以上,经本职业物业管理员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工作2年以上。
3、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毕业证书。
二、助理物业管理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物业管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助理物业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物业管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3、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证书。
三、物业管理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助理物业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物业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
2、取得本职业助理物业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四、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与技能操作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问卷笔试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模拟实际操作等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物业管理师鉴定还须进行综合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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