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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职业资格培训与鉴定专项治理

时间:2004-4-15 19:57:22 来源:河南信息工程学校培训中心 阅读495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继续开展职业资格培训与鉴定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函[2003]28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职业资格培训与鉴定专项治理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治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并借鉴去年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经验,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见附件1),对培训机构、鉴定所(站)的资格条件进行复核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鉴定所(站)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培训资格或鉴定资格。

    二、对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培训及鉴定等情况要进行检查,逐步规范企业用工、职业介绍、培训和鉴定考核行为,切实落实就业准入制度。同时,各地区要加强对问题的研究分析,夯实基础工作,并请将检查情况填入《专项治理职业分项检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于2004年5月前上报我部。

    三、为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建立鉴定所(站)自我约束的质量管理机制,将在湖南、新疆等地区专项治理职业的鉴定所(站)中开展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资格认证试点工作,逐步在全国推行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体系资格认证管理制度。

    四、各地区要及时统计分析专项治理职业的培训、鉴定有关信息与数据,并按《关于采集美容等专项治理职业鉴定方面相关数据的函》(劳社鉴函[2003]8号)规定的内容与方式,汇总本地区今年10个专项治理职业的获证人员等数据,定期报送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逐步建立对专项治理职业跟踪监控的机制。

    五、要继续完成去年专项治理的后续工作,我部将根据各地的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和检查,并在适当的时候组织举行美容等5个职业专项治理工作经验交流活动,有关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六、在实施工作中要注意收集情况,分析问题,研究制定培训、鉴定、就业等方面的质量控制技术规程,不断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与措施,巩固专项治理成果,避免出现反弹。
    为交流各地区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情况,研究解决有关问题,请及时向我部通报相关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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